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0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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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位丈夫私赠第三者及非婚生子别墅、金钱等财物,总金额超过千万元。其妻子得知后认为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丈夫赠与财物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及其非婚生子返还受赠财物。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通报称,法院判决确认丈夫赠与第三者及非婚生子财物的行为无效,第三者及非婚生子应返还不动产给原告并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返还赠款508万元及利息损失。
在黄某容与尹某洪(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尹某洪与黄某英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尹某铭。在此期间,尹某洪在未征得黄某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黄某英、尹某铭赠与别墅、金钱等财物,总金额超千万元。黄某容认为尹某洪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尹某洪向黄某英及尹某铭赠与财物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要求黄某英、尹某铭返还受赠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尹某洪与黄某英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尹某洪在黄某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价值数百万元的别墅以及508万元款项赠与尹某铭。这一行为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范畴,也不具有抚养费的性质,构成无权处分,且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尹某洪是在与黄某英长期非法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向黄某英、尹某铭赠与涉案财产,且所赠财产超出了尹某洪依法应负担的抚养费标准。该赠与行为背离了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违背了善良风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黄某容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尹某洪赠与巨额财物的行为,并要求尹某铭返还财物。鉴于尹某洪的赠与行为无效,尹某铭应当将受赠财物返还给黄某容。
法院判决确认尹某洪赠与不动产及508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黄某英、尹某铭应返还不动产给原告并协助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返还原告508万元及利息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如果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与夫妻一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还涵盖基于夫妻一方与第三者不正当关系而受赠财物的第三者近亲属。
文、视频|记者 董柳